“我的購物車里有兩張券,一張是旅游的,另一張也是旅游的。”近來網絡上刮起一股“囤旅游”風,即將機票酒店、目的地門票等旅游產品像日常消費品那樣“囤起來”,待時機成熟時再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兌換相關產品,或放棄相關產品。價格優(yōu)惠、有效期長、隨時可退,種種優(yōu)勢讓越來越多人直呼“真香”,而“真香”背后也可能存在陷阱,不少消費者遇到了補差價、產品和服務縮水等兌現難題。
理論上說,“囤旅游”模式是一種人性化、個性化的消費新時尚。對消費者來說,在豐富消費選擇權的同時,也能收獲便利和實惠。對商家而言,則可以促進淡旺季營銷平衡,有利于回籠資金,凝聚發(fā)展后勁。
然而,“囤旅游”的理想模式與現實卻存在不小的差距。比如各種標識和提示在購買時不醒目不規(guī)范,存在夸大虛假宣傳行為,實際服務項目、質量與購買承諾貨不對板;“囤貨”后預約難,或兌現門檻變高,節(jié)假日需加價兌換;“隨心買”后不能“隨心退”,商家以各種理由收取退改手續(xù)費;線上承諾一價全包,而實際需要補差價或買保險;商家為漲價擅自退單退款……這些問題,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“囤旅游”模式的誠信基礎,侵犯了消費者權益,破壞了消費體驗,或將對商家形成反噬。
作為一種鎖定具體消費標的附期限消費模式,“囤旅游”本質上屬于預付式消費。針對預付式消費,剛剛施行的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》已建立了維權規(guī)則,規(guī)定了相關經營者應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,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、價款或者費用、預付款退還方式、違約責任等事項;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,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,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,不得任意加價;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,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。
由此看來,旅游產品預售平臺或相關商家在提前出售旅游產品時,應與消費者簽訂附期限合同,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,如果商家違約,消費者即依據合同內容維權。市場監(jiān)管、文旅等部門以及消協(xié)、旅游行業(yè)協(xié)會等,則需要優(yōu)化完善“囤旅游”合同示范文本,引導商家推廣應用,以保障“囤旅游”合同的規(guī)范性、公平性。如果商家出現重大經營風險,有可能影響履約的,應停止預售旅游產品;商家決定停業(yè)或遷移服務場所的,則應提前告知消費者。對于商家不履行相關法律責任的情形,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》也明確了相應的罰則。
“囤旅游”模式是一種營銷創(chuàng)新,在發(fā)展初期遇到一些問題不可怕,但對此卻不能視而不見,而應充分重視起來,及時應對處理。眼下,要想把這手好牌打好,需要進一步完善監(jiān)管維權機制,提升監(jiān)管維權水平,補強監(jiān)管維權薄弱環(huán)節(jié)。監(jiān)管部門、消協(xié)、行業(yè)協(xié)會、商家、消費者等應統(tǒng)一共識,將“囤旅游”模式導入預付式消費維權機制和框架中,按照預付式消費的理念、規(guī)則和標準監(jiān)管,給這一新興模式提供更清晰、更到位、更有力的維權保障,努力實現消費者、平臺和商家的多贏。(來源:工人日報)